一 、随车吊几年报废
1、随车吊报废年限为15年 ,不可以延缓报废 。随车吊的强制报废年限,是跟车辆的排放标准有关系的。以当前市面上的车型来说,国三车型已经处于报废期限 ,国四强制报废年限8年,国五强制报废年限15年,目前仅只有国五排放及以上标准的随车吊,可以挂牌。
2、法律依据: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第五条
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:
(一)小 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 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;
(二)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(三)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,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 ,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(四)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;
(五)其他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,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(六)专用校车使用15年;
(七)大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(大型轿车除外)使用20年;
(八)三轮汽车 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使用15年;
(九)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 ,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;
(十)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;
(十一)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 ,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。
对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(纯电动汽车除外)和摩托车,省 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 ,但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,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,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。
小 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、大型非营运轿车、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。
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,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,按照出厂日期计算。
二 、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有哪些
1、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;
2、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;
3 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《机动车报废证明》收购报废汽车,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;
4、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,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;
5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 ,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、改装 、拼装、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“五大总成”和其他零配件;
6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 、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。